请一天事假,当月奖金和年终奖当月奖金都扣百分之五十,合理吗

我在苏州一家电厂上班,厂里规定一个月事假超两天,病假超三天当月奖金全扣年终奖这个月的奖金也全扣,事假一天扣当月奖金百分之五十,年终奖当月奖金百分之五十,病假一天则扣当月奖金和年终奖的百分之三十三,这样的话连生病的权利都没有了,随便一天假就六七百没了,请问这符合国家劳动法么!我们还有没有人身权利,我是三班这种政策只对三班运行人员实行!

您好。

  若是因病假的则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他地区参考当地对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因此,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
  若是因事假的,除了可以参考劳动合同的约定外,也应当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实际劳动工作日发放工资,不得因假而克扣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
  若因克扣工资发生纠纷的,建议您(携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足相应的工资。

提供以下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2-20

国家规定事假是可以不支付工资,但是一般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会支付一些工资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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