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3月3日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医疗结果是左手臂大结节骨骨折,事后分三次请了3周、3周、3周的病假,在第三次请假中,公司领导要求我正常上班,我没有答应。但是在此期间,公司有事我都有来帮忙指导。公司于3月30号申请工伤认定,4月15号认定下发,认定为工伤。5月3号过后由于公司的态度,我就没有去开假条,直接恢复正常上班,公司就工作给我直接调岗了。于5月12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6月20号鉴定为10级工伤。在6月初,公司申请了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在后期,让我把工作交接出去,后和我商谈,要我自离,(我多次询问要我离职的原因是什么,是违反了公司哪条规定,没有给予我答复)并把离职时间写到上个月底。这个时候我该怎么办,公司应该怎么赔付我经济赔偿?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若我不自离,就直接闲置,并且工伤方面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拖我时间,目前我也不想继续留职在此公司。我目前是在公司呆了2月8个月,与公司的合同是到2018年10月。
那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是什么标准呢(10级的)怎么计算?
公司若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要给我多少经济补偿呢(什么标准,多少钱)
现在公司要我拿一个赔付金额数,我该如何计算
网上关于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多的是。
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请你先静下心来,看一看我提到的两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