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或者明确表示赠与女方对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女方对有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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