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与学校无关,要求为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
依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当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2、在上报文件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传电子数据。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财政部考办。
3、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豁免申请表;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会员证书复印件;近期标准护照照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