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参考资料来源:
可去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要求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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