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 贪污 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 共同犯罪 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根据 刑法 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贪污罪如何进行认定有什么标准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贪污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2、根据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特殊情形有:1、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
目前贪污立案最高金额
贪污立案最高金额没有上限,但是最低为三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3万就属于立案标准了。20万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20万到300万之间处三到十年,300万以上就需要判处十年以上。贪污罪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贪污罪的认定条件是:1、犯罪主体...
怎么认定贪污罪
认定贪污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1、客体要件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贪污罪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贪污罪的认定条件包含四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同样视作国家工作人员。其次,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
贪污罪判刑标准
贪污三万元以上可以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如果符合法定情形,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也应当认定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犯贪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
什么标准下贪污罪才立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贪污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纪律处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