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
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置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
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一、 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
蒙古国时期,
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
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
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3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在世祖末
成宗初,随着
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 ;其三,江南等处行
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挈兵民二枋而临制于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至此,全国共设有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至于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作为中央特区,由中央直接管辖。
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 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
二、 行省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权力
由于行省性质的嬗变和代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稳定性,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也表现为主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关于行省的权力和职能,《元史?百官志七》云:“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以看出行省具有地方上财政、军事、行政、司法等事权。以下从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领域逐项考察行省的权力与职能。
对辖区财赋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中央搜刮各地财赋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逐级科敛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
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再次,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或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 ,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
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后,自然出现了解运京师、上供朝廷与各省留用的问题。上供京师的岁钞数占全国岁钞收入总额的70%,各省留用仅占30%,以给军饷、百官之禄秩。当然,光从比例上看,行省所占比例是比较小,但是实际岁钞并不少,行省长官还是可以贪污不少的,可以向上取悦权贵。
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
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在行政方面,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这样看来,行省似乎有很大的权利,但是在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行省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
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
元代,镇戍中原和
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
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由于行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廷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 。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
在行省受朝廷委付提调军马的体制下,行省长期坐镇藩服,统辖戍军,成为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从形式上看,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于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此外,还鞫问行省属官犯罪案件。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
三、 行省权力大而不专
至元二十八年前后,元廷制订了一整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这种政策和规则对行省制的性质及功用,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套政策的内容大致有四项:
第一,行省内部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与元代其它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就是说,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但由于群官议政和军事、财赋等专官提调,其处理各项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即使是提调军事和掌管财赋者,也需要与其他官员一起同署议政,更不能将军事、财赋二柄集于一身。官员的种族交参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对行省长驭远控的特殊而有效的办法。
第二,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这就保证了行省辖区的地方官吏受辖于国家、效忠于朝廷的职业官僚的基本属性。他们虽然在日常政务方面与行省发生着这样那样的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权操于中央,故与行省的节制或统辖关系多半是公务性的,而非私人领属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后,行省朝觐述职和不定期迁调,朝廷遣官钩考、巡察等,或经常举行,或成为定制。这些均是行省难以自成体系和坐大称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为重要对象的地方监察,构成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与行省同处一城的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换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访司既注意了对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监察,又把行省当做地方监察的重点对象。其结果,地方监察不仅发挥了整饬吏治,减轻官吏腐败的作用,而且充当了监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正是这一机制的一种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区划上的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这种安排无疑是自古以来区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惯例的体现。然而,客观上又容易被地方长官当做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而元代,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四、 结语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从行省制度上可以反映出来。行省制度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行省是中央与地方沟通的桥梁,是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的,使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只要中央对行省实现了严格控驭和有效监督,使其诸权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专的范围或限度内,朝廷对行省就能始终处于以重驭轻、以内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则始终从属于中央,禀命和效忠于朝廷。正因为如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行省大体站在中央一边,主要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