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待遇目前仍应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应取消原退休待遇,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生活费标准问题,
如果所在省市有具体规定,应该按所在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执行,如果所在地没有具体规定,则应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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