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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电力工业局公安处在侦破一起35千伏输变电线路被盗案时,发现某冶炼厂购进的铝锭中有剪断的铝铰线和尚存的200斤铝导线,即进行了扣押。并以该厂无证大量收购电力铝导线经加工后高价销售,给犯罪子造成可乘之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由,依据省公安厅、省电力工业局制定的《惩治破坏电力设施处罚暂行办法》,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追回该厂非法收购、尚未冶炼的电力铝导线200斤;(二)赔偿损失费2500元民事处罚(三)处以罚款2000元。
1、上述三项“处罚决定”,是否都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如果该厂对此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是谁?2、省公安厅和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惩治破坏电力设施处罚暂行办法》的性质是什么?

1、第一和第二不是行政处罚措施,第三项肯定属于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应当如此做出,但是如果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可以当作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就是在处罚决定书中盖章的部门,复议机关是该做出处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3、该暂行办法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仅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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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1
1、第一项、第二项显然不是行政处罚。收缴赃物、赔偿损失是处理不属于处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申请复议,首先要看行政行为是由谁作出的,电力工业局公安处显然只是电力工业局的内设机构,显然没有做出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资格,作为内设机构做出行政行为视为主管机关也就是省电力工业局作出的,申请复议你应当到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所以你要去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是省电力工业局,复议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2、文件的性质不好界定,首先不是中央法规,其次,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因为这个是省市人大才能做出。再次,不是部门规章,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部门规章是由中央各部位作出的。所以。。。这个办法什么都不是,我认为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05-21
1、属于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话要找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你说的省、市、区公安局。
2、属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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