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工业局公安处在侦破一起35千伏输变电线路被盗案时,发现某冶炼厂购进的铝锭中有剪断的铝铰线和尚存的200斤铝导线,即进行了扣押。并以该厂无证大量收购电力铝导线经加工后高价销售,给犯罪子造成可乘之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由,依据省公安厅、省电力工业局制定的《惩治破坏电力设施处罚暂行办法》,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追回该厂非法收购、尚未冶炼的电力铝导线200斤;(二)赔偿损失费2500元民事处罚(三)处以罚款2000元。
1、上述三项“处罚决定”,是否都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如果该厂对此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是谁?2、省公安厅和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惩治破坏电力设施处罚暂行办法》的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