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亏损如何确定?

假设A企业2012年利润表本年利润-1000元。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做了以下申报: 企业软件退税2000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利润表中已算入利润); 录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减免4800元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利润表中已算入利润); 招待费3000元,只报1200元(利润表中按3000纳入管理费用); 员工福利费未提,扣除4000元(利润表中未计算); 5.加计扣除5000元(利润表中未计算)。 请问 1.2013年年终申报时,弥补的2012年的亏损额应该是多少? 2.软件退税款按有关文件精神,不征所得税,用于企业研发。那么财务处理上如何体现“用于企业研发”?是否需要并如何说明研发费用来自于退税款还是非退税款?

04年度的亏损只能用09年以前的盈利弥补。04年亏损20万元,05、07、09年盈利合计18万元,全部用于弥补04年的亏损,这样,06年亏损1万元、08年亏损5万元一直没弥补,所以10年实现的利润用来弥补06、08年的亏损6万元,剩余32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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