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企业2012年利润表本年利润-1000元。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做了以下申报: 企业软件退税2000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利润表中已算入利润); 录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减免4800元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利润表中已算入利润); 招待费3000元,只报1200元(利润表中按3000纳入管理费用); 员工福利费未提,扣除4000元(利润表中未计算); 5.加计扣除5000元(利润表中未计算)。 请问 1.2013年年终申报时,弥补的2012年的亏损额应该是多少? 2.软件退税款按有关文件精神,不征所得税,用于企业研发。那么财务处理上如何体现“用于企业研发”?是否需要并如何说明研发费用来自于退税款还是非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