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关系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现在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之上的,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都是互相平等的。在各取所需的情况下,双方又必须遵循我国的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劳动法劳动关系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劳动关系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
二、法定解除的依据有两个: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当中针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立这一点大家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只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代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正式确认,没有签订合同的话,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同时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借口的情况下,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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