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2月进入一家私企,当时该单位法人将公司承包给另一个人经营。半年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承包人将当时同一批签订的劳动合同全要走了,2010年8月,他们承包期结束,法人接管公司经营,我们多次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2011年6月公司无任何理由将我辞退,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
很感谢您的帮助,还想问您一下,我去劳动稽查大队了,他们大队长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签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赔偿这个说法?是这样的吗?
追答这认为这是不对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这个法律就有问题了。
例如,用人单位与AB二人的劳动合同同时到期,且只与A续签了劳动合同,没有与B续签劳动合同,在AB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了AB二人的劳动关系,但因A续签了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得到了赔偿金。而B未续签劳动合同,反而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这对B是极为不公平的。
用人单位对A是按法律规定续签了劳动合同的,对B是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按你的说法,是不是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那这个法律还有遵守的必须吗,大家都去违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