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企业自身的保护问题

我公司打算在社会招聘,全力培养一位技术人员,公司将投入很多的精力物力进行培养。但公司又怕培训之后,被培训者不为公司服务,这样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问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新劳动法有没有什么条款在此等情况下保护企业,怎么签订劳动合同才有法律效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公司可与技术人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技术人员必须为公司工作多少年,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还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除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之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什么地域、什么类型的单位之内从业,否则劳动者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
  通过上述约定,可降低劳动者随意辞职、以及到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公司可与技术人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技术人员必须为公司工作多少年,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还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除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之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什么地域、什么类型的单位之内从业,否则劳动者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
  通过上述约定,可降低劳动者随意辞职、以及到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的风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07
您好,2008年颁布的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贵公司遇到的相关情况有两方面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技术人员必须为公司工作多少年。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公司应保留好相关的票据)。
2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应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06-04
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公司可以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类似条款:职工经公司进行培训后上岗工作,所需费用有公司承担。因该工种属于技术核心工种,职工必须在企业中工作##年才可离职,并且职工离职后在5年内不得从事与此类工作相仿的工作,否则职工应对我单位进行####的经济赔偿。
第4个回答  2020-03-05
违反规定操作发现一次警告,二次应当开除绝对不能凑合,因为消极情绪注意力不集中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在职人员不把制度当回事,把安全第一当儿戏,这类人只会给公司带来麻烦,一担出现受伤既苦了自己还苦了他人,(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中不用心,受了伤谈国家法律那是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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