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民事附带刑事”:只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没有“民事附带刑事”的说法。
2、“事故科还可以法律条款第几天扣车,是不是可以用车辆为物证继续扣车”:
(1)“事故科”无权再扣押车辆:因为事故科只负责处理民事部分,在完成相关的检验、检测后,事故科就应当放车、无权再继续扣车。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法条具体内容楼上朋友已经给出。
(2)有权扣此车的:应是公安的刑事侦查部门,即刑警队(而不是事故科所属的交警队)。但前提是:此事故已经做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14、115条,法条内容楼上朋友也已经给出。
3、建议:
(1)如果此案已经作为交通肇事案由公安立案,可以申请公安刑警扣押此车。
(2)如果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应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是在起诉前申请对此车作财产保全、但在保全后15日内应起诉。
保全后: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此车。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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