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放人的时间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参照《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扩展资料
参照《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