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追加第三人是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才是与原告存在直接商业关系的,而被告只是送货方,因为第三人货款未和原告结清,但是,现在原告就凭出货单将被告告上法庭,这种情况我们希望第三人能出来当面对质当时的具体情况,可是,第一次开庭,第三人并未到庭,我们马上又要开庭了,如果第三人还是不到场,法院该如何裁定呢?请求接打~~~~
如果第三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在依法传唤后,第三人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追加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