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帮忙,这个关于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题

赵某与刘某二人在劳动中发生争执,刘某先动手打了赵某两拳,赵某用铁锨砸了刘某两下,致使刘某头破血流,当场跌倒,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某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根据案情认为对被告人没有必要逮捕,而决定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后,区人员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罪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而凡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均应当逮捕。于是以未逮捕被告人为由,将案卷退回人民检察院。
问:对于未逮捕被告人而提起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将案件卷退回是否正确,为什么?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将案件卷退回。本案中因扭打中致人死亡,可能触犯刑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查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只采取监视居住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某进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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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30
1、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否需要逮捕,看符不符合逮捕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是逮捕条件之一,并不是所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均应当逮捕;再说,起诉的法院的被告人没有逮捕,如果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2、公诉的条件并不以被告人逮捕为要件。即使被告人没有逮捕,法庭能随传随到,不影响审判,法院就应当受理。只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无法到庭的,才能退案。
3、该案以未逮捕被告人退案明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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