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6-05
对于业主来说,交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关乎业主切身利益的方面,这一点在二手房中体现的更加明显,那么对于二手房交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候应留意些什么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留意看清合同各条约商定的权利义务,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履行期权、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题目,均应全面考虑,结合自身情况对合同中商定做好预算,以免因合同签订的商定的前提对自己不利。
2、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1)假如交易双方没有特别商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加前提,附件前提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件期限,附件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而生效。
3、物业存在租约或家私附带交接,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留意些什么
根据合同法相关划定,承租人享有在平等前提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要确定交易房产是否在租约或家私附带转让的,如有租约一定要让租客签署抛却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并且在合同中写明租约是否继承履行,列明家私清单,交房保证金要保证高于租客的租赁押金及家私之价值总和。
4、履行合同应留意什么
根据合同法相关划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应留意履约的时间,假如一方违约,那么守约方也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守约方应按时履行自身义务。
5、如何防范业主高价转卖房产
当今市场属于卖方市场,并且变动过快过大,因此如业主一旦发现房价上涨,因利益催动就会冒险将房产另卖,因转卖房产后业主如无其他可执行之财产,客户起诉也就无法保障执行了,因此二手楼的客户发现业主故意拖延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催告(包括电话录音、书信),尽最大的努力督促业主继承履行合同、减少损失,同时让中介紧密亲密注意房产变动情况,随时做好维权预备。
6、户籍,学位如何保障
答:户口迁移一直是二手房买卖的挫折,由于户籍治理属于公安机关专属管辖的行政事务,法院不受理关于户籍转移的诉讼哀求,且一个物业只能有一个户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业主出示户口本,复印保存,并在合同中做明确商定未按时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关于学位也因教育局不答应查询导致无法举证,因此也应该在合同商定违约责任。
7、合同款项的交付如何防范风险
合同中商定的款项应以权利人为支付对象,如佣金收费主体是中介方,税费收费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担保费的收费主体是担保公司,因此客户在缴纳相关款项时应该要求收款权利人出具收据或者发票;同时大额款项如首期款等均应采用银行监管方式。
8、二手房有哪些交房手续
二手房交易最后一关是交房手续,固然它在整个交易流程中并不算特别重要的一步,但假如不留意一些细节题目,同样会引发很多纠纷和后遗症。综合而言,在接受二手房屋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1)要留意接受全部钥匙,包括各房间及信箱钥匙;
(2)检查房屋质量题目;
(3)交接家私、家电时,要检查是否和家私清单中列明的品牌数目保持一致;
(4)留意结清相关水、电、煤气、物业治理等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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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0-07
1、接收全部钥匙。比如房门钥匙、单元大门钥匙、防盗门钥匙、地下室或储藏室钥匙、信箱钥匙等。
2、检查房屋质量。比如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厨房、卫生间的渗漏情况,水压、排水情况等,若是有问题,要将此问题详细记录在验收记录里面,以便日后需要。
3、交接家私、家电时,要检查是否和家私清单中列明的品牌数目一致。比如:空调、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灯、家具等,如果可能,试用一下是否能正常工作。
4、维修资金情况结算。房地产管理部门有规定:在转让住宅时,维修资金账户余款不退还。买房可以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结算交割单》绿色联卡赠送给购房者,同时将维修资金的所有人更名。
5、房产过户确认。很多二手房交易在过户上面发生纠纷,有的时候过户会在交房之后,所以,购房者不要忘记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过户确认。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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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6-15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有以下的内容,你可以先了解一下的。 在签订前需注意的事项: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房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武汉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在签订时注意的事项: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 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武汉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武汉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 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武汉市房地产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由武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武汉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买卖双方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武汉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