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冠疫情看我国互联网医疗规定的不足

如题所述

  一、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出现的就医问题及各地采取的互联网+医疗对策。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对我国传统医疗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首先,对于处于疫情中心的湖北,一方面由于新冠肺炎患者的大量发生,大部分医院病房临时改造成传染隔离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导致非新冠肺炎患者的收治遇到了障碍。另一方面由于早期隔离病房的床位数量有限,导致部分新冠肺炎患者只能在家隔离治疗,一床难求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为了减少非新冠肺炎患者到医院就诊导致的交叉感染,几乎全国的医院除了发热门诊和急诊开诊,其他门诊都基本关闭,导致大量患者不能到医院就诊。疫情期间,全国有4万2千名医务工作者赶赴湖北共同抗击新冠疫情,这导致湖北以外地区的医院医务工作者匮乏,也不能开展正常的医疗活动。传统的医生和患者面对面诊疗无法正常进行,为了解决患者就医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方式解决患者就医难题。

   兰州新闻网2月27日一篇题为《省人民医院“互联网+远程医疗”与疫情赛跑》文章报道,甘肃省人民医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医疗”模式,1月23日开始,开始全面实施的 “3+1”工作方案,即通过会诊平台集中开展“远程培训”、“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三项工作,同时开展“新冠肺炎远程答疑平台”并延伸至甘肃省护理质控中心。目前会诊网络已覆盖全省所有(市)县级医院及80%的乡镇卫生院,网络医院总数达1502家。1月21日—2月25日,共完成远程会诊1329例,其中组织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干部病房呼吸科、ICU、急诊科、中医科等开展全省的新冠肺炎远程诊疗、鉴别诊断等790例、远程影像诊断165例。开展远程培训11场27个专题,全省14个地州市453家医疗机构15200余人次参加。

    东北网1月30日讯,按照省委省政府利用各种手段开展抗击疫情的要求,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协调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参与我省网上抗击疫情工作,在“健康龙江服务平台”上增设疫情防控专栏,下设“智能服务”、“网上问诊”、“发热门诊”服务板块,为龙江百姓提供便捷、网上医疗和问诊服务。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采取互联网医疗措施做了具体的部署。《通知》第一条明确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依托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联合全国部分医院远程会诊平台,搭建重点面向湖北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国家级远程会诊平台。《通知》第二条明确,组织抗击新冠肺炎远程医疗和人工智能专家组,集聚多方专家资源,通过健康湖北“问诊一点通”在线平台,为患者义务开展线上医疗咨询服务。

       二、我国关于互联网+医疗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医疗的服务模式在我国近几年发展较快,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几份文件对我国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分类、含义、主体进行了界定。

     根据上述文件,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主要发生在医疗机构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某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通过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医疗机构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另一种是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发布需求,在该平台注册的其他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此种形式是医生直接对患者进行诊疗,对于诊疗的范围框定在“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内,同时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对于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求其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名称中有“互联网医院”字样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三、各地采取的互联网+医疗措施对有关规定的突破

上述互联网+医疗服务政策、措施基本包含了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模式,有些模式是完全符合我国的政策规定,有些则进行了突破。甘肃省人民医院开展的点对点的会诊模式,以及依托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联合全国部分医院远程会诊平台重点面向湖北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国家级远程会诊完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远程医疗的两种形式。

黑龙江省“健康龙江服务平台”通过下设“网上问诊”、“发热门诊”服务板块,直接为龙江百姓提供网上医疗和问诊服务,全国医务工作者通过健康湖北“问诊一点通”在线平台,为患者义务开展线上医疗咨询服务,体现的是互联网诊疗的服务模式。

     查询“健康龙江服务平台”,在网上问诊栏目下的“互联网医院”下列明“黑龙江微医互联网医院”、“黑龙江省医院互联网医院”、“黑龙江互联网门诊平台”、“平安好医生”、“京东健康抗冠疫情免费咨询平台”,通过查询国家卫健委网站,可以查询到黑龙江省的互联网医院有三家,黑龙江微医互联网医院包含在其中,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2月12日至 2035年2月11日 ,可见是在疫情发生后火速批准的互联网医院,在2020年2月12日之前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都属于未经批准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根据湖北卫健委网站《“新冠病毒肺炎 线上问诊一点通”正式上线》文章,“新冠病毒肺炎—线上问诊一点通”线上咨询平台是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整合全省医疗机构资源,为群众提供发热门诊和一般慢性疾病的线上咨询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帮助有发热症状的、或患慢性疾病的群众在家进行远程健康咨询,降低不必要的直接去医院就诊导致的交叉感染风险。无论是《通知》还是湖北卫健委对“新冠病毒肺炎—线上问诊一点通”线上咨询平台的解释,都是医疗机构对群众提供的医疗咨询或健康咨询,此处回避了“诊疗”,似乎通过这种方式对患者提供的仅仅是咨询分诊的作用,没有进行诊疗。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有发热症状的患者经线上医师咨询,如果符合新冠肺炎的表现就去医疗机构就诊,如果患者不符合新冠肺炎的表现,患者又不能去医疗机构就诊,那么是否应该对患者进行诊治呢?因为上述文件规定互联网诊疗只能针对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难道患者就只能等待,忍受疾病的煎熬吗?此时简单的医疗咨询或者健康咨询解决不了患者的问题。实际上患者真正需要的是诊疗,而不是咨询,因为,其不通过网上诊疗,就没有地方可就诊,患有的疾病就得不到救治。而对患者进行咨询的医师也不仅是提供咨询,一般是直接给出诊断和处置。在一篇题为《投诉医生开始增加,疫情就要结束了!》中描述一位医师给患者的咨询内容是“背上是荨麻疹,口服开瑞坦片,早晚各一片”,这句话里既有诊断又给开出了处方,文中还提到该医师为知名医师。可见,目前的所谓“医疗咨询”实际为诊疗行为,完全突破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以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医疗规定的不足与发展方向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对于互联网诊疗行为、主体及内容进行了界定,但对于违反互联网诊疗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却未明确。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作出的《关于对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记载,武汉东西湖张胜兵中医科诊所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会责成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通过查询《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张胜兵涉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即其所注册的医疗机构未取得互联网诊疗的资质。但是,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处罚依据的情况下,不知行政部门将依据什么规定作出怎样的处罚。

  由于此次新冠疫情来势凶猛,使我国医疗卫生部门措手不及,为了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各地政府、各种组织也临时征集了大量的医疗志愿者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有的是通过某个平台,如公众号开展诊疗行为,有的是通过微信群开展诊疗,还有的是直接通过微信聊天界面开展诊疗,这些医务工作者突破了现有国家有关互联网诊疗规定,为患者提供了其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也缓解了疫情期间患者的就医难问题,医疗行政部门不应苛求其要完全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仅是此次疫情期间,即使在平时,医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诊疗行为也不仅限于“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翻看各大医院的网站,患者咨询栏目一般都是链接的外部网站,例如“好大夫”、“春雨医生”的咨询页面,在上述咨询页面的医师回复中,看到的不仅仅是健康咨询、医疗咨询,也不仅是对既往确诊疾病的复诊,很多是初诊患者,医生给出的建议很多都包含了诊断和处置,有的咨询一次需要几百元钱。可见患者对于互联网诊疗的需求是非常大的,目前国家有关互联网+医疗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患者的需求。

   不仅如此,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的医师虽然都标明了来自某某医院,但是这些医院对于这些医师开展的诊疗行为完全是失控状态。如果由于医师的诊疗行为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对医院也不公平。目前对于互联网责任承担的规定也处于模糊或者缺失状态。

   此次新冠疫情的发生,将平时即存在的患者对互联网诊疗的需求进一步放大,也对互联网诊疗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医疗行政及立法部门也应顺应目前患者对互联网诊疗的需求,借此时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的规定,明确责任承担,为患者提供切实可行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宋丽红律师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擅长刑事及民商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10余年,办理多起案件,经验丰富,精益求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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