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排放标准是否是免责事由?

如题所述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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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排放标准是否是免责事由?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杨志发律师解答:
符合排放标准不是免责事由。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他人造成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这个“他人造成损害”不仅仅包括公民个人、法人等明确个体的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均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人们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杨志发律师解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杨志发律师简介
致力于公司企业、合同领域、劳动法、侵权法等民商事方面的研究,同时担任工程造价类、生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杨律师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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