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那种临时叫去搬运的搬运工,在工作中被以前叠的米倒塌下受伤,胸椎12节二分之一骨折,现做了手术出院在家修养,现在我们这司法部门帮忙调节,那个老板说自己没叫我爸去搬运,是那些大搬运叫来的,倒塌的米也是大搬运前几天叠好的,那老板说让大搬运也出一半的钱,这个合理吗?再者司法部门让我们提出要求多少赔偿,我们也不知道,因为一年最多一年半后还要做一次手术,到时候会怎么样我们也不知道,而且也没让我们去做什么鉴定,如果这样私了,万一下次手术后医生说我爸以后都不能做事了该怎么办?以后我爸应该不能做原来的工作了,这算六级伤残吗?我们应该要些什么赔偿呢?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工作期间受伤就算工伤。该怎么赔偿那是老板和组织搬运的领头人之间协商的事情,尽快做工伤鉴定,防止以后出现纠纷。一般要在出院后六个月做登记鉴定,具体几级伤残到时候做鉴定才能知道。赔偿的话按工伤保险条例理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扩展资料: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