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中,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
1、公路管理局、流域管理局、航道局等: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房地产管理局、旅游局、水利局、科技局等:职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机构或同类机构也是行政机构,因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额限制列为事业单位的机构;
3、劳动监察大队、城市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等:无法律法规授权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4、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等:拥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直接代表政府独立承担某领域内行政职能,不向政府部门负责,而是直接向行政首长负责。
扩展资料: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
1、政府职能依据
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产品是指公共享有的消费品,如国防、大型基础设施等。
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消费者对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和使用;非排他性是指公众的任何一员都不能被排除在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都可以享受这种产品。
2、政府职能属性
(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
(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
(5)动态性。政府职能始终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府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
(6)扩张性。政府职能的扩张性是指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职能
政府行政机构应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而公共事业组织则应依法从事各项公共事业经营活动。对原由行政机构承担的部分公共事业职能,应进行剥离,交给现有的事业单位承担;对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归还政府部门。在重新界定和划分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实现政事机构分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政事职责不分、政事机构混设、政事人员混用等政事不分的现象再次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督,防止行政机构占用或挪用事业经费。
如事业单位不仅要在机构名称上与行政机构脱钩,而且在机构等级、劳动人事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组织领导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运行与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应与行政机关脱钩。事业单位应取消行政级别,逐步淡化并最终脱离事业单位与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其成为依法向社会自主开展事业经营活动的独立事业法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开。
拓展资料——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现状:
目前事业单位以职权或授权性承担行政职能为主,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仅占一定比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具体有: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包括执法和管理两类。执法类主要是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动物防疫监督所、植物检疫所等;管理类主要是从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路管理局、流域管理局、航道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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