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1-04-15
1. 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费后,转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 被列入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转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也应在出口报关或转运前7天报检。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外,原则上出口商品应在产地检验。如果涉及特殊情况,报检的时限有特殊要求。 3. 报检时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销合同或售货确认书(购销合同、内销合同)、信用证或有关函电(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外销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生产部门或外贸工厂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等。其中,涉及特殊情况的,要注意相关单据的提供。如: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