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合伙企业“天地有限企业”,三人同意张某用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出资额。合伙协议作了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合伙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合同的权利。不久,卫某经胡某和李某的同意(张某反对)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的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为什么?
(2)李某可否代表合伙企业拒绝履行胡某以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还可以有哪些?
(4)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可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胡某清偿了全部债务,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其损失?
(6)卫某的入伙行为是否合法?假如卫某入伙,其应当对多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
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
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
三、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存的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金用于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资产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担亲属提供债务担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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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答案:首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低于120万元,而案例中首次出资只110万元。货币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即高于180万元,本案例中符合这一要求。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出资,特许经营权是不可转移的权利,而对公司出资要转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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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因此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协议仅对内部的两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2、优先清偿的是有担保的债权,他没有(如果我没看漏)。还有清算组的费用,也没有。也没有共益费用。3、然后到,拖欠的工资5000元4、再到税款和社会保险,共2000+50005、剩下清偿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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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保证合同无效。首先,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外承担提供担保的,因为其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人格”。其次,虽然公司后补了一个授权,但是保证合同是销售部签订的,盖的也是销售部的部门用章(因为此处案例里并没有体现,所以姑且认为这样)。2、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中有约定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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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题解析:(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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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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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李某不妥,因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
经济法中的合同企业法案例,急求啊~~~要详细的解答~
(1)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2)合法。(3)同(1)。(4)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5)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但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
急求!!!经济法律问题
(4)第一,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的表决权是:甲公司160万、乙公司120万、张某60万。第二,有可能。因为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累积投票制。(5)能得到支持。《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一道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题目,根据经济法来回答下面三个问题,急求!
1、有效 2、无效,但是违约金由企业承担后并向乙追偿。3、先交税款和工资,余下才能纪纪给付丁,先由企业支付,甲不能因清算而免责,企业不能承担的由甲以个人财产支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本位性?(急求答案)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作者:鄢波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