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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 债权情况如下:(1)A 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万元;(2)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1、有效,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因此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协议仅对内部的两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2、优先清偿的是有担保的债权,他没有(如果我没看漏)。还有清算组的费用,也没有。也没有共益费用。3、然后到,拖欠的工资5000元4、再到税款和社会保险,共2000+50005、剩下清偿无担保债权。10万元。优先清偿企业财产,不够抵债清偿个人财产。合伙的和其他财产都算的。6、丁。5说了那10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第四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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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8
1、无效 乙所为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协议需甲追认,在甲未追认之前无效,乙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48条) 2、清算费---乙---社保----税款----丁(用公司的清算价值首先按以上顺序清偿,如不够的,再用甲的其他2万元清偿,如再不够的,约定期限,丛甲的合伙股份分的的利润清偿,或者要求甲【法院】强制退伙,作退伙结算,再清偿) 3、丁的债权请求权在最后,只能在前面的债务清偿前完毕才能请求。丁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甲作退伙结算处理,或者是要求甲约定期限,从甲的合伙股份中每年分得的利润用于清偿。
第2个回答  2013-11-18
1.无效,因为合同中规定事项禁止乙以企业名义购买物品,其无处分权。2.(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3.可以从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中寻求机会,以及所得利益(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第3个回答  2013-11-18
拿到答案记得告诉我一下哈,,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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