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业贸易公司从1991年开始出口“玫瑰”牌电风扇,并于1995年1月前往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玫瑰”牌商标的专用权。其后在国内及香港几家较有影响的大报纸上刊登广告,其产品随之销往欧洲、非洲、中东等地。1998年,香港乙贸易公司与国内丙机械公司签定了生产吊扇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负责生产,由香港乙贸易公司提供 “红玫瑰”牌商标,其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向国内市场销售,一部分由香港乙贸易公司负责向国外市场销售。1999年起,香港乙贸易公司向中东出口由机械公司生产的“红玫瑰”吊扇,因其价较低,其产品十分畅销,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产品销路。为此,甲贸易公司要求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机械公司未予。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问:⒈甲公司是否有理由诉丙机械公司?
⒉香港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