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等三人想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M公股份有限公司,他们拟定了以下方案,1、为了增强公司实力,开拓海外市场,想要吸收美国的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2、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3000万元,剩余的向社会公开募捐,3、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方案规定投资者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所有权、实物、知识产权的出资、还可以分期缴纳,4、为了能使公司尽快成立,股票以其面值出售,如果多买股票可以给九九折优惠,请问:该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