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急求答案、、

小A等三人想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M公股份有限公司,他们拟定了以下方案,
1、为了增强公司实力,开拓海外市场,想要吸收美国的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
2、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3000万元,剩余的向社会公开募捐,
3、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方案规定投资者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所有权、实物、知识产权的出资、还可以分期缴纳,
4、为了能使公司尽快成立,股票以其面值出售,如果多买股票可以给九九折优惠,
请问:该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发起人中须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因此发起人须认购3500万元以上;
3,土地所有权我国是集体所有及全民所有,因此可以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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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0
均不符合;
1.发起人需5人以上且过平数有中国居所
2.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的认购股份不得低于股份总值的35%,至少也要3500万
3.不可分期
4.不可折价发售
第2个回答  2011-07-01
旅途者0621答的三点全对
另外补充一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可折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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