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面,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方方面:《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方面:作者享有的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方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你参加商演了,这方面直接不用想。
第五方面:放弃著作权是什么意思那?简单讲你公司委托创作人进行创作,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指出,受托人放弃著作权,著作权为委托人所有,这才叫放弃著作权。没有其他情况,著作权是私权,不是说我放弃了这个权力就不是我的了。因此,不管说不说放弃,著作权任然属作者所有。著作权转让除外。
第六方面:综合上面这些,你这案子,解决的最好途径是,1、公告声明:让该作品作者与你方联系,并提交切实有效的著作权证明。2、没人联系你,或者无法提交有效的著作权证明的,那么恭喜你,你改编后的这个作品就获得著作权,且不侵犯其他作品的著作权。3、作者确实找到了,那么谈谈吧,你改编后的作品的歌词署名权等仍然是人家的。不过可以让作者授权,其他可以用于商业运作的权利。。。 总之,著作权这东西,没人找你追究权利,就没事。
忘了说了,如果你确实有把握作者不会出现,那你可以直接在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确定你修改后作品的著作权。。。。。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只是这首诗歌在创作时作者就不明,先后多人澄清自己是作者,只是都没有证据。现在其中一人站出要维权,而他唯一的证据就是在这首诗诞生前自己博客里一首相似的诗歌。而旧博文是可以在多年后重新编辑的,并不会显示编辑时间。请问这个符合您最后综述里的第二条吗?
追答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话,那么其不应当享有获得报酬或赔偿的权力。
这样不过还有个问题建议你注意一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者身份不明的,原件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只是这个人不享有权利了,保不准那天又出来个。。这部作品,到底是从哪引用的,最好是想办法找到权利人能拿到一个授权,不然还是不能安心啊。。。。。。。当然,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确权是个不错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