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04
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有很大区别。因为在我国,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总的来说,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受国家法律的限制。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