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我一个朋友问我借了一个价值四千元的东西拿去用,说好了只借几天就还给我,因为是朋友,所以也没有要他写条子。结果他把我的东西卖了。人也失踪了。最近,我又碰到了他,他开了一个服装店。我想去问他要钱,如果不给,我就坐在他店子里面不走,他走到哪我跟到哪,直到他给钱为止。我想问问这样合不合法。
对于“一个朋友问我借了一个价值四千元的东西拿去用,说好了只借几天就还给我,因为是朋友,所以也没有要他写条子。结果他把我的东西卖了。人也失踪了。最近,我又碰到了他,他开了一个服装店。我想去问他要钱,如果不给,我就坐在他店子里面不走,他走到哪我跟到哪,直到他给钱为止。我想问问这样合不合法。”的提问和事实在我们今天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是屡见不鲜的。但是“想去问他要钱,如果不给,我就坐在他店子里面不走,他走到哪我跟到哪,直到他给钱为止”那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是“走到哪我跟到哪,直到他给钱为止”那是有骚扰之嫌疑的违法行为。
遇到类似情况的,应该及时掌握借款人居住地、其财产所在和相应证据后,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是正道。首先及时了解借款人居住地、其财产所在(开设的服装店、存款、投资等等),然后利用自己与其会面时的对话(具有对方承认借款事实)、悄悄的用自己的智能手机进行录音、利用微信、短信、邮件等对话时让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截屏、请提问者与借款人的朋友予以帮助,在对话、微信、短信、邮件等对话让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截屏等,作为提问者自己的证据后,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网页链接,用已经得到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如果借款人可能会有转移资产的,那么提问者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