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一·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罚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遂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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