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通信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做了六年,今年三月份,被借调到别的部门,由于工作太累,我身体还不好,所以本月14日递交了辞职信,公司的人力咨源部部长,回复我,如果想辞职,需要在干两个月以后,才可以走,(因为现在这个部门工资低,还没有人爱干,四月份还有一个休产假的,所以让我必须干两个月)如果现在走的话,养老保险到时候不让我起走。我想问一下,我是没有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可是大不了,本月的工资我不要了,为什么不让我迁养老保险呢?请问一下,通信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存在问题,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成功受理呢?
如果我现在就不干了,而不是提交一个月递出的申请,那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你好,我还想问一下,我现在就是不想干了,一天也不想干了,如果我现在离职,而不是一个月以后离职。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养老保险方面会有什么影响呢?
追答根据《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对其负责的事务或归其保管的物品没有移交的,应以其忠诚义务继续办理移交手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移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为用人单位依法办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手续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你走就走吧,也许单位会告你,但不论怎样,单位必须为你办理社保移交手续。你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工作期间,社保由个人缴纳,以后找到新单位给单位出具移交手续,新单位会继续为你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