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学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后组织关系迁回原籍(村党支部),经常参加支部活动,按时交纳党费,也参加了前两届村党支部选举。目前正是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时候,现在却告诉我不能参加选举,但是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和组织文件。我认真反复学习了党章,咨询了一直分管党务工作的有关领导。他们说只能两种人没有选举权。一是预备党员,二是被处分的留察人员。所以我实在想不通,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党员,为什么没有选举权,这是否剥夺了我的权利?而且还要强行迁出我的组织关系,大家来评评理。
1、根据党章规定,凡是中共正式党员,除了受到留党察看纪律处分的党员以外,都享有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移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扩展资料:
选举权的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