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告我的原因是这样的:2008年12月9日被告急于用钱,原告将2万元存入被告的卡里,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去的原告的财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问题补充:
真正是他借我钱,在2008年12月9日他把钱达到我的账户上,我把他的借条给了他,就是没有拿回他给我存款的凭条。他的证据就是银行的存取款凭条来作证明,其它证据没有。
我也没有任何证据
现在会不会也过了诉讼时效
没有,就我们两个
追答想想有没有忘掉的证据?你太粗心了,既然关系不是很好(打条了),还犯这种错误!还是尽快找个事务所咨询一下吧,损失会少些的。记住教训啊!
追问我们都是朋友,并且现在借钱不是都要打借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