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科员平时工作就是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的巡逻和门卫看守,对犯罪分子管理、教育。
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的职责: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扩展资料:
看守所探监要满足什么条件
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
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监狱警察(警种)
监区科员平时工作就是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的巡逻和门卫看守,对犯罪分子管理、教育。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三章狱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必须依照监管法规对犯人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十三条 对犯人要立足于改造,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犯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
第三十五条 处理犯人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遇事要常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分清是非,恰当处理。严防犯人伪造情况,诬陷他人。
(二)处理问题时必须公正廉明,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凭个人好恶偏袒一方。
(三)对待问题不感情用事,不激化矛盾,坚持冷处理。
(四)干部处理犯人的问题发生错误时,也要实事求是,由本人或上级领导出面,公开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劳改工作干警必须坚持对犯人进行直接管理,做到二十四小时内不使犯人脱离监管。
监所机构为政法单位,编制上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每年监狱和戒毒所都有大量人员离职,也都会招录大量工作人员,一般列入各省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
监狱和省直戒毒所的面试由各招录单位自行组织进行,面试主考官由本单位政委担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干警子女进入了面试,那么肯定优先录取。
不过近两年,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随着公务员招录的逐步规范,用人单位出任考官的现象正逐渐消失。
去年我作为现单位的人事干部,参与组织了一次面试,按惯例,单位一把手出任主考官,但这次的7名考官,全都由人事厅指派,这就是变化,很多没有关系和背景的考生考取的机会会越来越大。
地市级戒毒所的招录公务员面试纳入所在地市和其他公务员岗位统一进行,面试由当地市级人事局负责组织,面试考官由外地调入,整体相对公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看守罪犯的行为,矫正罪犯的思想,努力改造罪犯。
1、管理教育罪犯的,比如定期谈话,了解犯人思想。
2、教育罪犯,使之出狱后不再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目标崇高,但实际达到困难重重,也不是监狱一个环节能解决的问题)。
3、管教与生产不分家的监狱,还要带领犯人完成生产任务。
扩展资料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是1982年2月18日中国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共7章137条。《细则》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管教工作应当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细则》规定,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细则》还对具体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武装警戒,罪犯的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考核奖惩等问题分专章作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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