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合同条款中仅约定“纠纷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既没有明确的惠州当地的仲裁机构,又没有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如果你和对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的话,这条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2-18
约定不明视为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
双方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申请仲裁解决(但对方不同意)
因此,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第3个回答 2014-02-18
合同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没有明确哪个仲裁委员会,而在惠州只有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应该是有效的,仲裁申请费比较高,
现在双方也可以重新约定由纠纷发生地法院管辖。
第4个回答 2014-02-18
仲裁条款肯定是有问题的,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