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该让离异的父母交学费吗? 为什么?

内容:一名大学生因父亲患病,家庭经济困难,将已和父亲离婚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支付大学期间的杂学费五万元,在申中,母亲表明只能支付其五千元,但这名学生不服并上诉,法院终申认为,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大学生已成年,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没有支付其接受大学教育费用的义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方:认为父母应当支付其大学费用
反方:认为父母不应当支付其的学费用

请各位从两种不同角度辩论,要言之有理,两种都要答到

好的我加分!就在下个星期二辩,希望好心人帮帮我!

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冲突。

正方观点: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在校读书,属于是不能独立生活,该条款中并未限定年龄,因此父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父母应支付大学费用。

反方观点:虽然《婚姻法》作出了上述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本案中,该学生属成年子女,接受的是高中以上的教育,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父母无支付其大学费用的义务。

正方观点:《婚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属上位法,具有更高一级的法律权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仅属司法解释,连法律都不是,同时该司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缩小了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外延,这是不当的。根据下位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如与上位法相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的原则,故本案应按《婚姻法》的规定确定父母的义务。

反方观点:虽然正方的观点貌似有理,但正方应该看到,法律虽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但具体到审判却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实施的,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完全指导权,做出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必须贯彻执行,因此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法院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完全是正确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24
这个?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只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曾经第三款“尚在校就读的”是否包括大学生存在争议
但是
2001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第12条“尚在校就读的”不包括大学生
也就是说法律支持反方:认为父母不应当支付其的学费用的观点
第2个回答  2011-03-24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1-03-26
正方万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