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毁、撕自己的钱属于犯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 故意毁损人民币;
2、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扩展资料
假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35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2、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
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这些措施既维护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信誉,也使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