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中当事人有张加田的,关于房产的案例,有谁能告诉我是哪一期

如题所述

  是不是以下内容(你也可以到百度网页用“《经济与法》中当事人有张加田的”搜索一下,可在“包青天网”上看到图片和文字案例的报道):

  六十年前的契约
  百年老宅,为何突然引发权属纠纷?

  王建国:因为我们到市土地局去查,确实这个房子是我爷爷的。
  张加田:我们住了70年,怎么可能是别人的房子。

  一纸契约,六十年后是否还在生效?

  张家田:我这个地方还有一个协议。
  王建国:我们不承认有这一回事。

  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的五通村,有这么一处老房子,我们看一下屏幕,很明显,这房子有年头了,破旧不堪,已经好几年没人住,似乎已经被人们遗忘了,直到2005年年底,它才重新回到当地村民的记忆当中,而且还扯出了60多年前的一桩公案。
  这天下午,村里突然来了几个人,他们在老房子的周围四处测量、拍照。

  王建国:祖辈留给我们的东西,我们有义务去把它保管好,因为有纪念价值,有留恋的价值。

  这个人叫王建国,他说老房子是他的外祖父留下来的,这次他是要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明。

  王建国:那个土地局的管理人员问我们,房子还有没有在,我们说有在,有在要先取证,拍照,确实房子没有倒塌,没有,所以才要给我们手续。

  可是,就在王建国带着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取证、拍照的时候,突然走过来一个人,拦在工作人员的面前开始询问。

  王建国:他说你们在干什么?他(工作人员)说要办那个房产证,这一间房产证是某某人的。

  一听这话,这个人马上阻止工作人员继续拍照。

  张加田:这个房子是我们的,莫名其妙我们住了60几年了,还又是别人的。

  说话的人叫张加田,也是五通村的村民,他说老房子是自己的父亲留下来的,他从出生那天开始,就住在这个老房子里,一直住了50多年,后来家里又盖了一处新房,他才搬出去。

  张加田:我从小到大,从来没有人来要(争)这个房子。

  王建国和张加田都说这老房子是自己家的,双方在现场发生了争执。可是别忘了,旁边还站着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呢,人家既然跟着王建国来取证拍照,肯定有人家的道理,所以,他们就走上前去跟张加田解释事情的原委,可是,张加田没等对方把话说完,就把他们拉到一边,说了一句话,听了这句话,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当即决定,停止拍照。临走之前,给王建国留了一句话,说产权证的事儿,得回去研究研究再说。这个变化,让王建国觉得莫名其妙。

  王建国:因为我们到市土地局去查,确实这个房子是我爷爷(外祖父)的,确实是在民国时代就已经是我爷爷(外祖父)的了,所以到后来啊,我们土改,解放之后还是我爷爷(外祖父)的。

  这就是王建国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到的资料,其它关于老房子的档案资料已经于30年前在一次台风中被毁,这张1948年绘制的房屋地形图就成为证明房屋产权的唯一一份证据。图纸经过放大之后,可以看出,在那个老房子的位置上,写着“张君传”三个字,而这个张君传,正是王建国的外祖父。

  王建国:从很小我就知道那个房子,我奶奶(外祖母)就说了,那个房子是我们的。

  张加田的父亲名叫张光简,从这张图纸上看,原本跟王建国的外祖父张君传是邻居,可是在采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从1941年开始,这幢老房子就由张光简一家住着,一直住了60多年,这又是为什么呢?

  张查某:我们以前就是我爸爸我妈妈,还有我一个祖先,住在他家(老房子)里,后来我那个祖先说要去大房子那边住,那这边他们(张光简家)在吵架,给他们住,我们搬过去。搬到那个大房间,这边借给他。

  张振旺:都是借给他(张光简),借他住嘛,他没房间嘛。

  记者:么久都一直没有要回来呢?

  张振旺:他人很多了。

  张振旺和张查某兄妹俩回忆说,当年父亲张君传在世的时候,家里有好几处房产,看到张光简一家人口多,房子小,就把房子借给他家住。

  王建国:我们几十年没有要回来,是因为我们有房子住,因为他们又没有盖房子,当时那个房子才百来平方,他们也住了一家,一家人,我们也不好意思给它要回来,毕竟是邻居。

  王建国的舅舅张振旺回忆说,1952搞土改、确定房屋权属的时候,还给父亲张君传颁发了房屋产权证明,1959年,父亲去世,1984年,他的母亲也去世了,当他们整理父母遗物的时候才发现,当年的产权证明不见了,不过他们并没有把这当回事儿,他们知道,房管部门肯定还留着原来的资料,再说了,这老房子是谁家的,村里上点儿年纪的人都知道。

  记者:现在村里还有人知道那房子是你们家的么?

  张振旺:知道啊,怎么不知道啊。

  采访过程中,记者在村里找到了四位70岁以上的老人。

  记者:您好,请问您知道这个老房子最早以前是谁的吗?

  村民1:最早是君传的嘛。

  村民2:张君传的

  村民3:君传的。

  村民4:最早是君传的。

  张君传的后人说,房子是借给张光简一家住的,1948年的那份房屋地形图上写的也是张君传的名字,这一切似乎都在说明,国土局给王建国办理产权证是顺理成章的事儿。可为什么张光简的儿子张加田不认同这件事,他说房子是他家的,又有什么依据呢?

  张加田:就是这个老房子,明明是我们家的房子……我们全家在这房子里住了6、70年了。

  张加田的大姐张金恋今年已经71岁了,四姐张金足61岁,他们都是在那个老房子里长大的。

  张金足:我们认为是我们的,我们从小就住在那边。

  张金恋:六七十年,七十多年呐。

  张加田说,在国土局来到老房子这里拍照之前,张振旺曾经来到家里找过他一次,说是想把老房子要回去。

  张加田:我的意思是,你要把房子要回去,是不可能的。

  两个人不欢而散,几天之后,王建国带着国土局的人来拍照,张加田发现,张振旺也在场,于是马上上前阻止。那么,当时他究竟说了一句什么话,让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马上就停止拍照、回去了呢?

  张加田:我当时就说,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典当给我父亲的,这种有效果吗?

  这句话果然有了效果,由于国土局认为这幢老房子涉及权属纠纷,王建国补办产权证的事儿就这样被暂时搁置起来。

  张加田:从我懂事我母亲就给我讲。

  记者:讲什么?

  张加田:说这个房子是张君传典给我们的。

  张加田的父亲张光简在1949年去世,去世八个月之后,张加田才出生,几十年里,他经常听母亲说,房子是典当来的,1989年母亲去世之后,又过了十几年,他竟然真的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中找到了这份典当契约。

  张加田:五年前,人家给我借房子说给民工住,我叫我老婆去打扫,然后我老婆发现,发现一个典当(契约),用布包在一起,是然后拿回去给我看,那我打开一看,发现这个典当(契约)就是跟(张君传)的那个协议。

  这就是张加田找到的那份典当契约,从里面的内容来看,最早签于1941年,当时约定的期限为六年,典金为100元国币,三年之后,也就是到了1944 年,双方又续签了一次,追加典金1900元,典期也延长了12年。张加田说,按照父亲张光简当时约定的期限,应该是1959年到期,可张君传一家却一直没有赎回去。

  一份66年前的典契,似乎在揭示另一段后人所不知道的历史,在发现了这份典契之后,张加田也曾经想过,要去办一个产权证,可是到国土局一打听,人家说光靠这么一张60多年前的典当契约肯定不行,还得由张君传的法定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可是,张加田担心,对方可能会不认帐,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到了后来,先是张振旺上门想要回房子,然后又是王建国带着国土局的人前来拍照,张加田担心的事情果然发生了。

  进入2006年,张加田突然听到了一个消息,让他越来越着急。

  张加田:过年才知道市政府说这个房子要拆,那时候我就是更紧张了,要把手续办了,不办的话,我一分钱也拿不到。

  很快,张加田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君传的子女张振旺、张查某等四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典当契约有效,那幢老房子归原告所有。

  六十年前的典当契约,里面却出现了破绽。

  契约到底是真是假,现行法律能否破解迷局?

  欢迎回来。张加田拿着那份六十年前的典当契约到法院起诉,把张君传的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可是,被告一家却表示,他们从来没听说过这老房子还有典当这回事儿。

  王建国:包括我舅舅六十五岁了,六七十岁了,他也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反正就知道房子借给他们住。

  张振旺:哪里有典给他,没有。

  而王建国他们一家之所以着急去补办房产证明,也正是因为听说老房子要拆迁。

  王建国:政府是一平方赔一平方。

  王建国说,直到法院开庭,双方交换证据的时候,他才第一次看到张加田手里的那份典当契约。

  王建国:他不知道从哪里拣出一张什么典票,我们又不懂,包括典票里面的人,没有一个是活着的,现在都已经去世了,所以这张典票,我们不承认有这一回事。

  仔细看过这张典当契约之后,王建国发现了其中的几处疑点:里面的文字都是由同一个人书写,却没有任何一方的签名,契约后面分别写着中间人、见证人和代书人的名字,可是,这三个名字,就连村里上了年纪的老人,都不知道是谁,而且他们都不知道有典当这回事儿。

  王建国:能见到这张典票的人已经死了,现在手上有这张典票的人也不知道当时是怎么回事。

  张加田:那是以前的事,我就不知道,我也不认识字。

  除此之外,王建国还在这张典当契约上面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

  王建国:因为我爷爷(外祖父)叫张君传,他的典票里面写的是张根传,不是一字之差,没有当事人有在,那怎么会差呢,差的地方肯定会改。所以我认为这张典票根本不是真的,是假的。

  张加田:这种叫谁来伪造,这个要叫谁来伪造,这不可能。

  这里的确让人产生了一个疑问,被告方面说,自己的父亲名叫张君传,1948年的那份房屋地形图上写的也是张君传,可是典当契约上面却写着,出典房屋的人叫张根传,这是怎么回事儿呢?是读音笔误,还是另有其人?连原告张加田也说不清楚,那么,法官将会如何审理,他能够打破这个僵局吗?

  经过第一次开庭之后,主审法官颜福成决定,首先去老房子那里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颜法官:并且要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比如说原告指认的这个房子周边的房屋设置我们都是要进行确认的。

  除了现场勘察之外,颜法官还对周围的邻居和当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取证。

  颜法官:这个现场房屋的设置情况跟典契载明是一致的,因此我们才确认说,原告指认的这个房屋就是典契里指明的这个房产。

  那么,这份典当契约是真是假呢?

  颜法官:他整个的书写习惯包括他纸张的新旧程度,一些术语都有相应的

  时代特征,他都是民国时期的一些术语,他的设置的描述,以及当事人签章,这些都是画押,/我们看起来符合当时的法律特征。形成年代这些都符合当时的一些特征。

  现在,法官已经认定了这样几个事实:那份典当契约是真的,契约当中典当的房产正是现在的这幢老房子,几十年来,张光简一家始终在房子里住着,可是,前面说的那个最大的疑点到现在仍然没有答案,张君传和张根传,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别着急,我们先把前面记者的几段采访再听一遍,注意听。

  村民2:张君传的

  村民3:君传的。

  张水矸:最早是君传的。

  记者:你爷爷叫什么名字?

  王建国:我爷爷叫张君传。

  听出其中的奥妙了吗?答案就在这里。

  颜法官:厦门地区闽南话的发音规则,根那树根的根跟那个君发音是一样的,都是棍,这是一点,第二点,社区里边也证明了在那个年代,只有一个叫闽南话啊,张君传的人,/那么在当时那个农村的背景下,当然在他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又是个民间契约,都是民间的那些读书人给他写的嘛,代书人,在讲名字的时候,肯定是讲我们闽南话,就存在把这个同音字写上去的可能。

  事情似乎真的水落石出了,可是,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到此为止。因为被告方面向法庭提出质疑说,这份典当契约形成于60多年前,早年的这种做法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可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已经废止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当中,对不动产的典当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不提倡,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这张典契还有没有效力呢?

  颜法官介绍说,在1984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8条当中明确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颜法官:这条规定其实就是规定了法院对民间的这种典当关系应予处理,

  也就是如果它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政策,那么效率就应该给予确认,/那么本案的这个房产在1952年(土改)的时候没有证据表明它已经经过重新确权,所以我们只能按照这个规定确认这个民间契约的效力。

  虽然契约的效力被确认,但被告律师提出了另一个关键的问题:原告至今才提出房屋归属的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契约当中约定的典当期限是1959年,就算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增加了10年的回赎期限,到了1969年,距离今天已经有三十多年时间,可原告方面却一直没有主张权利。

  被告律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时效、时间、期限是两年,那么这民事权利呢,我们认为物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跟侵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一种民事权利。那么对于物权的这个请求权呢,如果你没有及时主张,你等于是把自己的物权处于一种沉睡状态,不利于对它的保护,也不利于物权的流转,所以我们也向法庭建议,在审理的案件的时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原告律师:如果是侵权,才有一个时效的问题,如果是确权就没有,那本案恰恰就是确权的问题,确权之诉,确权在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确权应该在几年以内要求确权,如果是侵权就要,侵权就是我刚才所讲的,两年以内。

  一份60多年前的典当契约,虽然当事人均已过世,但老房子还在。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法规,这幢老房子到底该归谁,这起民事诉讼,该不该适用诉讼时效呢?这里是《经济与法》,稍后请看法院的判决。

  2006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典当纠纷做出一审判决。

  法官:第一,典当关系这个典契的真气(音)我们给他确认了,张根传和

  张俊传是不是同一个人我们也给他确认了,第三点讼争房屋跟典契上载明的房产的设置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确认同一性。从这三点来讲,我们认为被告的祖上曾经把讼争的房产典当给了原告的祖上,这个时候他们相应的后代来主张这个房屋的权利我们认为应该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原告之父张光简和被告之父张君传(又名张根传)签订的典当

  契约有效;讼争房屋归张光简的五个子女共同共有。那么,在法院审理当中,为什么没有考虑诉讼时效呢?

  法官:首先本案是一个房屋的权属纠纷,原告是依据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典

  当关系来主张相应的权利的,那么在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种物权,物上请求权应该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没有这个规定。

  在立法中,物权为什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本栏目的法律顾问。

  杨立新:自己的东西被别人占有了,能不能因为2年(诉讼)时效到了以后,我是所有权人我就不能往回要了,能不能?不能。那就不适用。就是要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嘛,为什么债权可以呢?比如你欠我钱,那法律规定2年必须往回要,你要不要的话,法律就不管了,所以债权就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就不可以所有物权法草案中都没有时效问题,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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