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价值的含义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不好意思,那我重新表达一下我的理解吧原文是这样吧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即各种条件的共性”可以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角度来进行解释,一是对象的普遍性: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如张三、李四),而是针对抽象的,一般的人。二是适用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律规则可以反复适用。如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的适用主体“男”和“女”就是抽象的,一般的;并且,只要该条法律在有效期内,对于结婚的法定年龄,该条可对不同主体反复适用而“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即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这句话有很强的相对性,或许可以理解为法律原则的内容是从条件的个别性出发,往往由于一些个案的衍生发展,而逐渐成为法律原则。以上只是我的一些拙见,希望给你一些帮助,我也是学法律的,期望以后可以多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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