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有以下主要经济业务。
(1)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70万元,加工费用2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产品成本700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4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万元。该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具有商业实质)。
(3)出售一厂房,厂房原价15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出售所得收入1000万元存入银行,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5万元。厂房已清理完毕,营业税税率为5%。
(4)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5万元,无形资产的原值为30万元,已摊销的无形资产金额是6万元,没有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营业税税率为5%。
(5)出租一项当月取得的无形资产,取得价款3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0%。
要求: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