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是一个模糊的表述,如果是指共同所有的,一般就不允许划分各自的份额,如果是指按份共有的,那么就可以从其约定。
所有权人占0.1 %,共有人占99.9%的例子过于极端,但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如果确实这样约定也是成立的,只是在行政审查时可能要求你提供合理理由。
法律分析
例如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问题,分为婚前共同买房和婚后共同买房,如果是婚前共同买房的,则一般根据各方的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有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则按协议确定份额,如果是婚后购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根据法律规定平分处理,当然,有约定的从约定——根据提问来看,无论是基于婚姻的共有,还是基于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产生的共有关系都不得排除约定,但需要厘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的区别,严格地说,“共同共有”排除“按份”的可能性,因此,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各自持有财产的比例的,属于选择按份共有而排除共同共有的适用。
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相应的比例,则从其约定,有权人占0.1 %,共有人占99.9%这样的极端情况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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