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的建筑工地今日雇佣劳务市场人员干日工,上班期间职工突发心脏病身亡,劳动强度不高,请问有关部门会如何处理,另外对此职工如何赔偿?劳务市场人员定义:每天在劳务市场等待不同的雇主雇佣到建筑工地上班,当天工资当天结算。
因为工程款拨付很不及时,工程进度缓慢,所以去年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已经过期。意外伤害和病故应该不算同一回事吧?恳请详细解释赔付金额的数量。
追答需要赔偿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部分。具体和死者家属协商。
追问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难道也属于意外伤害?
追答关键是你应该和死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方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以应该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要求赔偿。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键是当天用完后,结算工资。第二天就不一定是在用他了。QQ1185541159.
追答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是 临时工的明确规定
假设我是劳务市场人员,我早晨5点从几十人一间的租的宿舍起床吃饭,5点半步行到市场,来了面包车,谈好在哪干,一天120元的价格,我上车了。工作时间早晨六点半到中午11点半,下午12点半到下午六点半。下班后我拿钱走人。第二天我又去了另一个地方上班了。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国家法律不健全啊!!
追答属于雇佣关系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建筑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保上班期间病故的职工。请问,根据以往案例,施工方一般赔付多少钱?
身亡后工地立即报警,转到刑警队。刑警队已经证明是心脏病突发。协商的话,一般情况需要赔付多少比较合理呢?最坏的情况是如果到了法院,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决,判决的金额一般是多少呢?
追答根据以往案例法院 三十万 以下吧 协商的话二十五万以下
追问你说的应该是意外伤害死亡。这个职工本身因病死亡,自身随机雇佣到工地,不属于非全日制工人,第一天上班。
根据您的处理类似案件经验,可不可以比较详细说说?职工本身是劳务市场人员,没有劳动合同,更没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