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
恋爱诈骗通常为经济诈骗。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而不能属于赠予行为。若犯罪数额已达到了诈骗罪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则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有关案例
1、案情
2012年5月,小杨假称自己名为小杰、系某大学在校学生,通过QQ聊天与某大学在校女生小桃认识,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小杨以购买篮球鞋、治病等虚假理由多次让小桃汇款至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6981元,而后小杨将这些钱挥霍一空。
此外,2013年1月,小杨以备课的虚假理由,让小桃将自己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交给小杨使用。小杨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人小杨与小桃二人是恋爱关系,小桃汇款及交付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是赠与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分析
本案中,小杨在与小桃开始交往时就虚构了自己的名字,还隐瞒自己其他的真实身份情况,使得小桃对其的信任与好感建立在一个虚假的身份之上。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小杨以各种虚假理由谎称自己急需钱财。
而小杨的种种谎言已然超出了正常情况下人们在恋爱中为了获取对方好感而编造的谎言范围,小桃则基于对小杨的关爱将自己的钱财“拱手相赠”,小桃的赠与行为其实是建立在对小杨编造的谎言误信的基础上。
因此,可以推定这样的赠与行为违背了赠与人小桃的真实意愿,小桃是在受他人蒙骗的情况下发生了赠与行为,因此辩护人辩称小桃向小杨汇款的行为是赠与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合本案情节,可以认定小杨犯罪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其虚构身份与小桃确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小桃的信任,进而骗取小桃的钱财。小杨的犯罪数额已达到了诈骗罪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小杨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