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题,急啊!在线等。

2000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成立印刷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由李某、李某、王某按4:3:3的比例分享或承担。在2003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20万元的合伙财产;在2001年10月,李某雇用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
问:(1)约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2)李某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哪些权利?20万元应当如何处置?
(3)李某雇用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1)约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约定的分配比例合法。合伙人可以自己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2)李某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哪些权利?20万元应当如何处置?
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经营管理权。20万元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3)李某雇用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某雇用刘某的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雇用不合法。
另开印刷厂的行为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与他人合作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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