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成立印刷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由李某、李某、王某按4:3:3的比例分享或承担。在2003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20万元的合伙财产;在2001年10月,李某雇用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
问:(1)约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2)李某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哪些权利?20万元应当如何处置?
(3)李某雇用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