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缴费比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主要有这样几个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当时全国各地的缴费比例很不统一;《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初步确定了单位不超过20%,个人不低于4%,以后逐步提高到8%。有的地方根据基金积累情况也或多或少地进行一点调整,都是根据各个统筹区域的实际调整的。所以现在全国多数地方都是单位20%,个人8%,只有个别城市高于这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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