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地籍测绘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 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筹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负责集约化供地,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 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定级工作;定期组织土地级别调整;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统计、评价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六)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土地估价标准;组织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县城建制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拍卖底价的评估审核。 (七) 承办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主管全市土地市场,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委托经营、转让和政府收购工作;依法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承办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股票上市的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全市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过程中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及挂牌交易工作;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 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培育、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承办采矿权转让审查、报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源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九) 对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地勘项目的立项审查;保护地质勘探成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治理;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拟定地质遗迹保护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 (十)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十一)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人员出国、出境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二)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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