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市容队员听人呼救后追上了一名原本并不是小偷的“小偷”,并将起绊倒摔残。伤残市民一纸诉状将市容队员及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索赔17万元。法院最终判定:三名市容队员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市容队员抓“小偷”的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如果受伤受残的是市容队员,而实施使市容队员伤残的人又无力赔偿的话,那又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