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问题,很急,大家帮帮我。

几名市容队员听人呼救后追上了一名原本并不是小偷的“小偷”,并将起绊倒摔残。伤残市民一纸诉状将市容队员及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索赔17万元。法院最终判定:三名市容队员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市容队员抓“小偷”的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如果受伤受残的是市容队员,而实施使市容队员伤残的人又无力赔偿的话,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被害人应该在伤愈后的三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做伤情鉴定,之后依据鉴定索赔。
若鉴定为轻伤,被害人应该直接起诉市容队员和呼救的人,索要经济赔偿。
若鉴定为重伤,市容队员和呼救的人即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市容队员和呼救人赔偿。
被害人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如果医院认为应该护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受被害人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院的判决是误判,建议立即上诉。若已过上诉期,可以申请再审。
市容队员抓小偷属于个人行为,若受伤,只要被误认为是小偷的人没有过当的行为,应该由呼救的人赔偿。
本案与行政法无关。
呼救的人被盗后呼救是允许的,但误认被害人为小偷,存在过失,所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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