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证据三性(附)”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法庭上不承认短信证据吗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一、实践中,...
法庭上不承认短信证据吗
法律分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证据三性(附)”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
短信可以做证据吗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2、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明确说明了这一情况如何处理。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同意电子产品给出的证据的。因此手机的短信当然可以当做证据,但是由于这类证据极其容易遭到篡改,所以我们提供的电子证据一定是具有真实性的。 一般来说如果你手中只有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你在出庭提交证据之前,你应该以正...
短信和QQ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在法庭上,法院会评估短信和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这包括检查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确保信息未被篡改。因此,提供这些证据时,需要有证据证明短信发送者或接收者正是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证明短信发送者或接收者身份的方式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账单、设备登录记录、账户信息等。对于QQ聊天记录,同样需要...
手机短信证据如何才能被采信?
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2、要...
短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律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可作为证据,因此,短信聊天记录是可作为证据使用的。一般来说,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短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短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
都是短信惹的祸,离婚时杨某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在法庭上,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于手机短信内容,她觯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自己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不希望男同事出庭作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相处。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
法庭上不承认短信证据吗
没有证据作为支持很多诉讼活动根本就不可能成立,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是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诉讼标的当时的真实状况的。而且对证据并没有特定的局限于哪一种物品才可以,可是有些人可能就不太了解短信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依据是什么?一、短信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