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受侵害有哪些对策

如题所述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就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不可否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本文通过对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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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
  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1〕
  根据笔者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该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件26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8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件12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件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受理的起诉案件经法院审判均作有罪判决,其中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的案件为10件13人,判处5年以上及缓刑的案件为1件1人。
  据相关统计,1993年6月至2005年6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5件36人,年平均不到2件,但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仅发生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就达46件77人,年平均升至15件以上,呈明显上升状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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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市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分析
  就本市目前所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经分析,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涉及7个罪名。但从本市检察机关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其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的罪名相对比较集中。〔3〕�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8%。侵犯的注册商标主要是“中华”、“绿双喜”、“Philips”、“上海大众”、 “Canon”、“hp”等中外驰名商标,涉及商品通常为烟草、灯具、墨盒等生活、办公常用品,但也不乏恒温恒湿试验机、超声波流量计等技术仪器。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此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涉案主体身份复杂,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据本市检察系统的统计数据,涉案主体身份复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人,领导干部52人,管理人员96人,无业人员323人,其他人员249人。涉案人员中具有中学以上学历的有634人,占到了80%,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有117人。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人员中,4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1人为销售经理,1人为采购员,2人为工人,1人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2人为个体劳动者,6人为农民,4人为无业人员,2人为其他职业。其中,1人为大学本科学历,2人为大专学历,4人为高中学历,9人为初中学历,8人为小学学历。
  (三)犯罪趋向组织化、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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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共同犯罪及团伙作案多,内部组织较严密,制假、销售、联络和运送都有明确的分工。这种情况在全市具有普遍性,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共受理19名嫌疑人,共同犯罪有17人,占89.4%。
  二是此类犯罪趋于组织化、智能化,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另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专业的技术手段,使假冒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同时对打击犯罪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打击和查处此类犯罪难度加大
  首先,由于制假地和售假地往往分离,制假工厂通常是分布在外地各省市,单查处售假地通常很难查到假货源头,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只有加大对仓储地的打击力度,通过对假货存储仓库的打击,才能查获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其次,犯罪主体智能化程度比较高,善于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犯罪。其中不少案件是利用网络售假以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出现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做假账或不做账的手段来逃避查处,即使被查获,也会给检察机关查清全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增加难度。
  (五)判处缓刑、轻罪比例较高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四年六个月的统计范围内,共有10件14人(其中2件5人改变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其中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的案件共计10件13人,占93%。可见,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处缓刑、轻罪比例较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案件涉案金额相对不高,其中有些案件是因为难以查清全部违法所得额。其次,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不大,犯罪分子除销售假冒产品谋取高额利润外,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其他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再次,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判处。
  三、办案与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不少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虽然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过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新问题多。如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及如何处理问题,司法实践就认识不一,在处理上也差异较大,不利于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尽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但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对于这些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有的未被纳入刑事程序,有的未被批准逮捕,有的未被起诉,有的最终未被法院定罪判刑,如在涂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许某明知涂某非法经营假冒香烟,为赚取运费,而提供车辆和运输等帮助行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因其帮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未予批捕。当前司法实践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认识存在分歧。
  另外,办案人员对如何正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问或争议。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并最终被处以刑罚的案件很少,主要原因就在于犯罪数额标准的弹性空间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对定罪标准的认识偏差。
  (二)定罪量刑规则不统一,处罚不一
  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尽管《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上述罪名交叉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
  由于三罪交叉竞合情况主要集中于假烟、假酒类案件,而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当场缴获假烟、假酒,此时,这些假烟、假酒处于尚未销售的状态。另外,在查获的赃物中,除假烟、假酒外,往往也混杂着真烟、真酒的情况。如在林某某一案中,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将林某某抓获,当场从林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及住处查获真品烟900余条,价值3万余元,假冒烟11000余条,价值5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综合比较三个罪名,处罚较重的应是非法经营罪,但法院认为该案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争议的焦点就在于:1、三罪名在进行比较时,尚未销售的假烟是否应先将总数额除以3,再作为比较的依据;2、同批货物中既有真烟又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时“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如何计算;3、如果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即假冒伪劣同时存在,三罪名的比较是否存在倾向性。可见,司法机关对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大量刑民交叉的情况
  由于知识产权发展迅猛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于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面,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只能参照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对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四)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准尚未达到办案要求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具体办案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对定性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在理论上尚存在很多争议。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中的办案人员大多没有学习过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许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没有实践经验,致使有时办案人员对如何甄别、固定证据,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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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犯罪
  �在具体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认定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刑诉法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沿用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民两个单独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民交叉案件。
  (二)创新办案机制,切实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且涉及的知识领域较为广泛,既要求办案人员有丰富的刑法、民商法知识,同时还需要相关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等专业水平。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专人审理的工作要求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特点,从公诉处抽调了一批业务骨干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该院还积极探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新机制,适时派员参与案件研究、复核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或其他取证工作,以提高侦查取证的准确度和针对性。上述的措施即采用了“专人、专事、专用”的创新办案机制,对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都具有明显效果。
  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对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互相沟通,吸取同类或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努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
  高素质的办案人员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知识产权案件涵盖领域广泛,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商法学中的知识产权部分,同时还需要办案人对品牌本身的特性有一定的了解。这种跨学科的特点,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办案人员中培养熟悉知识产权的业务骨干,并在实践中结合各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与学习,这样不仅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界对司法机关能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信心。
  (四)加强普法宣传,动员自身维权
  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配合相关部门作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要与有关部门一起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刑法的威慑力,也要宣传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措施。检察机关可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威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和企业尊重知识产权,自觉遵法守法;同时要宣传、动员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还可通过检察进社区、单位等方式来加以宣传,特别是曾被侵害的企业、单位的回访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企业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加大法制宣传和保护的力度。
  (五)增进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在刑事保护的范围、程度上还与世界上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所以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要分工,也要合作。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及时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性质认定、证据规格等具体问题,争取工作上的相互支持,提高办案和诉讼效率。同时还要主动加强与工商、海关、质检、药监、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来源:环猎商业调查网http://szci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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